佛光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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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六年三月五日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六月系上導師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十月執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九年五月執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一Ο二年十月三十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Ο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Ο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定位)  由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政策與行政管理組、國際與兩岸事務組)師生所組織的團體,名稱為「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會址為:宜蘭縣礁溪鄉林美村林尾路160號 佛光大學德香樓B214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推動公共事務學專業研究,舉辦學術研討與系上各項活動,服務全體師生,促進系上團結、學習民主制度、維護本系學生權益為目的而設立。
第三條(成員)  凡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全體師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貳章  會員之權益與義務
第四條(本會會員享有之權益)
   (一)凡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權益。
   (二)凡本會會員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可享有本會所提供之所有福利。
(三)凡本會會員有使用本會所監督及管理設備之權益。
(四)凡本會會員皆有資格出席會員大會。
第五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凡本會會員均需繳納會費。。
(二)凡本會會員均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之規定及各項決議,並協助本會各項相關事宜。
(三)凡本會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
第六條(本會會員尚未繳納會費之權益取消)
      (一)凡本會會員未繳納會費者,取消被選舉權資格。
      (二)凡本會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能享有本會提供之各項福利。
第參章  正、副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七條  幹部選舉罷免法另定之。
 
 
第肆章  會務行政組織機構、幹部職權
第八條   本會設指導老師一人,聘請公共事務學系系主任擔任,督導本會會務運作。
第九條   系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於每學期 期中舉行。若遇重大事件、重要
        活動、具急迫時效者可召開臨時會議或緊急會議。
第十條  本會召開相關會議應函請系學會指導老師、系學會幹部(含種子幹部)
        本系所有同學與會,遇有投票事件,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出席,且通過
        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方始生效,若於開會通知單發佈後,無意願參
        與相關表決者,其權利視同放棄,以會議多數表決為依規。
第十一條  幹部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各現任幹部及種子幹部參加,由會長召開之;活動會議、臨時會議由執行秘書或各活動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不定期召開之,無重大事故者,不得無故缺席。
第十二條  每屆系學會應舉辦之例行性活動,如:直屬抽籤活動、學術導師抽籤活動、迎新活動、聖誕聚餐、公事週及期初、期末系大會、系學會大會等相關活動。
第十三條  (本會行政組織機構)
  (一)系學會為本會最高行政組織機構,處理本會相關事宜之會務運作,其最高首長 
      為本會會長。
  (二)本會行政組織幹部分別為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長、財務長、活動長、公關
      長、美宣長、文書長、總務-資訊長、總務-設備長、顧問、球隊經理等職務。
      (三)顧問職務由上一屆系學會幹部擔任。
      (四)本會幹部除球隊經理外任期皆為一年,期滿不得連任。
  (五)球隊經理為獨立任期,任期為三年,屆滿兩年得退任。任內期間須與系會遴選
      實習幹部。
 
   第十四條(本會幹部之職權)
  (一)會長
1.對內領導本會會務運作,監督各部門工作之規劃與執行,並作為學校與本系學生及師生之間的溝通橋樑;對外代表本會,與本校外系、外校相關科系交流。
2.須以本章程規定及系學會大會之議決積極推動會務相關活動。
3.聘任本會幹部。
4.有調動行政組織職務、任免幹部、舉辦系學會大會、臨時大會及制定本會會務相關規定等之權益。   
5.本會幹部訓練相關事宜。
6.擬定學期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出席校內幹部會議,或指派幹部參加。
8.統籌社團事務,並與社團指導老師聯繫。
9.指導社團發展方針。
10.對外代表社團。
11.貫徹社團宗旨。
12.協助各單位處理事務,聯繫顧問群與現任幹部之情誼。
 
  (二)副會長
1.有輔佐會長推行會務。
2.若會長不克在職務上,有代表會長決定及發表決策事項之權益。
3.指導老師、會長指示特殊任務之執行。
4.指導社團發展方針。
5.貫徹社團宗旨。
 
  (三)執行秘書長
1.協助會長、副會長交辦事項,及處理本會行政會務。
2.協助各行政組織部門處理相關活動事宜。
3.規劃本會活動日期、行程安排。
4.收集整理本會資料。
5.社團評鑑手冊統籌。
6.通知各幹部開會時間地點及寄發開會通知單及會議議程。
  (四)財務長
1.負責本會財產管理。
2.處理本會財務收支狀況相關事宜,如-評估活動金額預算、系學會會費及活動 支出收納、製作財務報表等。
3.各月活動對內核銷及每月月報表統整公告。
4.配合各項活動處理採購事宜。
5.負責製作社團年度預算及結算表及各活動之預算、結算明細。
  (五)活動長
1.負責本會例行性活動的規劃安排以執行。
2.擬定活動企劃案及活動紀錄的資料整理。
3.負責本會活動企劃案及活動經費申請並送至各相關處室審核。
4.本校社團系統學期活動申請管理。
5.負責本校內系際盃體育競賽的相關事宜。
 
  (六)公關長
1.處理本會各項活動對外之聯繫及各項合約洽談事宜。
2.負責配合活動之場地器具的需求租借的接洽相關報備事宜。
3.推行與本系的各項學術相關活動。
 
  (七)美宣長
1.負責本會各項活動的海報及宣傳單設計、美編等相關事宜。
2.處理本系系服的策劃與設計。
3.配合各項活動需求之場地的佈置。
4.活動照片精選與沖洗
 
 
 
 
(八) 文書長
1.管理本會行政公文、隊員清冊。
2.各式申請表及其他重要文件之匯集管理。
3.負責製作會議記錄以及平時、開會之出缺席記錄。
4.建立本會行政檔案。
5.本會法規新增與統籌修訂、公告。
(九)總務-設備長
1.教導大家維修保養之技能。
2.處理本會社團財產之出借、搬運、製作清冊。
3.社團財產總管理、登記以及採購事務。
4.活動場地租借。
5.保養維護以及維持活動場地之清潔。
6.督導社團辦公室整潔。
7.處理本會財產設備維修、報廢等業務。
8.製作、管理社團之網路資訊。
9.活動或比賽之光碟紀錄工作及製作影片。
10.活動的影像拍攝,及本會公開資訊。
11.管理社團電腦維護與整理。
  (十)顧問
     1.由上一屆系學會幹部擔任。
2.可提供本會各項活動之意見,但不得干涉會務。
3.負責新、舊任幹部交接的相關事宜之交待。
 (十一)球隊經理
1.專司球隊各項事務。
     2.擬定每學期球隊花費預算。
     3.制定學期行事曆。
     4.每學年末配合社團評鑑製作球隊活動成果報告。
     5.除系會重大會議(含緊急會議、臨時會議)之外,其他會議可選擇是否出席。
 
第十五條(種子幹部)
為使系學會交接後運作順暢,本會設種子幹部體驗,限學士班一、二年級學生採自願報名為主,於實習期間多次參與本會之大、小型服務及活動,並接受應屆系學會幹部依據本會種子幹部考核辦法進行考核,考核通過者,使具有下屆系學會幹部資格。
    第十六條
      為維持本會會務運作順暢,正、副會長及各幹部(包含種子幹部)於任期內皆不得兼任
      校內學生會及其他社團之社團幹部,如有跨社團之幹部兼任情形,立即撤銷該幹部資
      格。
第伍章 監察委員會
   第十七條(監察委員會組織方式)
  (一)該學年度第二學期本會改選後,於下學年度第一學期初由本系學士班一至四年
      級政策與行政管理組及國際與兩岸事務組各推派乙名擔任監察委員會委員。
      如該班無人代表,則由該班班代兼任監察委員。
  (二)監察委員會成員人數共八人,由委員會內部推派其中一名擔任主任委員,其七
      名擔任監察委員。
(三) 代表班級擔任監察委員者,不得參選本會會長及擔任系學會幹部,如為本會應
     屆幹部者(含種子幹部),立即撤銷監察委員資格。
 
 
第十八條(監察委員會之任期)
監察委員會之任期與本會幹部任期亦同為一學年度,期滿於下學年度第一學期初重新改組該組織成員。
  
第十九條(監察委員會之職權)
      (一)監察委員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
      (二)監察委員會有招開與本會緊急臨時會議之權益。
  (三)監察委員會有本會期各幹部糾舉案之決定權益。
  (四)監察委員會有審核本會各項經費支出之職權,但不得提出增加、支出提議之權
      力。
  (五)監察委員會可對正、副會長及其幹部質詢,正、副會長及其幹部有答詢之義務。
(六)監察委員會可對不適任之正、副會長提出罷免案,提交系學會大會決議;對其幹部提出糾舉案,於本會幹部及監察委員會成員之投票決議。
  (七)須遵守本會相關議事規定。
第二十條  監察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陸章  經  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由全會會員繳納之系學會費。
  (二)由本校及本系上補助之經費。
  (三)由本會各項活動的收入費用。
   第二十二條  社團財務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柒章  議事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會行政幹部及監察委員會可依各項活動需求、建議,在開會時提案討論。
第二十四條   提案前須將擬案企劃送交執行秘書長,由執行秘書長排入會議議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各類選舉投票方式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各項議案之表決則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議,各幹部(含種子幹部)不得在公佈明訂時間無故遲到、缺席,       
             若經查證屬實三次以上之行為,即予以撤銷該職務之處分。
 
 
第捌章  社團器材
   第二十七條   本會申請器材設備之有效管理、運用及妥善保管,由「社團器材管理辦
                 法」另訂之。
第玖章  社團網頁
   第二十八條   本會為拓展社團知名度及讓本會資料透明化而設立社團網頁,網頁之相關 規範及管理方式,由「社團網頁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拾章  組織章程之修訂與公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組織章程為本會最高行政法規,常行法規及會長命令與本會組織章程相牴觸時無效。
第三十條   於每一屆本會新、舊任幹部交接後,本會新任幹部有開會是否修訂本會組織章程之權益。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組織章程與常行法規須於每學年度上學期期初系學會大會公告周
             知。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幹部會議修訂,系學會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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