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学 公共事务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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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

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学会组织章程
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九十六年三月五日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九十七年六月系上导师会议修正通过
九十七年十月执行委员会会议修正通过
九十九年五月执行委员会会议修正通过
一Ο二年十月三十日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一Ο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一Ο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第壹章  总  则
第一条(定位)  由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政策与行政管理组、国际与两岸事务组)师生所组织的团体,名称为「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会址为:宜兰县礁溪乡林美村林尾路160号 佛光大学德香楼B214
第二条(宗旨)  本会宗旨推动公共事务学专业研究,举办学术研讨与系上各项活动,服务全体师生,促进系上团结、学习民主制度、维护本系学生权益为目的而设立。
第三条(成员)  凡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全体师生,均为本会之当然会员。
第贰章  会员之权益与义务
第四条(本会会员享有之权益)
   (一)凡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之权益。
   (二)凡本会会员参与本会所举办之各项活动,可享有本会所提供之所有福利。
(三)凡本会会员有使用本会所监督及管理设备之权益。
(四)凡本会会员皆有资格出席会员大会。
第五条(本会会员应尽之义务)
(一)凡本会会员均需缴纳会费。。
(二)凡本会会员均需遵守本会组织章程之规定及各项决议,并协助本会各项相关事宜。
(三)凡本会会员有出席会员大会之义务。
第六条(本会会员尚未缴纳会费之权益取消)
      (一)凡本会会员未缴纳会费者,取消被选举权资格。
      (二)凡本会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能享有本会提供之各项福利。
第参章  正、副会长选举、罢免办法
第七条  干部选举罢免法另定之。
 
 
第肆章  会务行政组织机构、干部职权
第八条   本会设指导老师一人,聘请公共事务学系系主任担任,督导本会会务运作。
第九条   系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于每学期 期中举行。若遇重大事件、重要
        活动、具急迫时效者可召开临时会议或紧急会议。
第十条  本会召开相关会议应函请系学会指导老师、系学会干部(含种子干部)
        本系所有同学与会,遇有投票事件,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出席,且通过
        出席人数二分之一同意,方始生效,若于开会通知单发布后,无意愿参
        与相关表决者,其权利视同放弃,以会议多数表决为依规。
第十一条  干部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各现任干部及种子干部参加,由会长召开之;活动会议、临时会议由执行秘书或各活动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不定期召开之,无重大事故者,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二条  每届系学会应举办之例行性活动,如:直属抽籤活动、学术导师抽籤活动、迎新活动、圣诞聚餐、公事周及期初、期末系大会、系学会大会等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行政组织机构)
  (一)系学会为本会最高行政组织机构,处理本会相关事宜之会务运作,其最高首长 
      为本会会长。
  (二)本会行政组织干部分别为会长、副会长、执行秘书长、财务长、活动长、公关
      长、美宣长、文书长、总务-资讯长、总务-设备长、顾问、球队经理等职务。
      (三)顾问职务由上一届系学会干部担任。
      (四)本会干部除球队经理外任期皆为一年,期满不得连任。
  (五)球队经理为独立任期,任期为三年,届满两年得退任。任内期间须与系会遴选
      实习干部。
 
   第十四条(本会干部之职权)
  (一)会长
1.对内领导本会会务运作,监督各部门工作之规划与执行,并作为学校与本系学生及师生之间的沟通桥樑;对外代表本会,与本校外系、外校相关科系交流。
2.须以本章程规定及系学会大会之议决积极推动会务相关活动。
3.聘任本会干部。
4.有调动行政组织职务、任免干部、举办系学会大会、临时大会及制定本会会务相关规定等之权益。   
5.本会干部训练相关事宜。
6.拟定学期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7.出席校内干部会议,或指派干部参加。
8.统筹社团事务,并与社团指导老师联系。
9.指导社团发展方针。
10.对外代表社团。
11.贯彻社团宗旨。
12.协助各单位处理事务,联系顾问群与现任干部之情谊。
 
  (二)副会长
1.有辅佐会长推行会务。
2.若会长不克在职务上,有代表会长决定及发表决策事项之权益。
3.指导老师、会长指示特殊任务之执行。
4.指导社团发展方针。
5.贯彻社团宗旨。
 
  (三)执行秘书长
1.协助会长、副会长交办事项,及处理本会行政会务。
2.协助各行政组织部门处理相关活动事宜。
3.规划本会活动日期、行程安排。
4.收集整理本会资料。
5.社团评鑑手册统筹。
6.通知各干部开会时间地点及寄发开会通知单及会议议程。
  (四)财务长
1.负责本会财产管理。
2.处理本会财务收支状况相关事宜,如-评估活动金额预算、系学会会费及活动 支出收纳、制作财务报表等。
3.各月活动对内核销及每月月报表统整公告。
4.配合各项活动处理采购事宜。
5.负责制作社团年度预算及结算表及各活动之预算、结算明细。
  (五)活动长
1.负责本会例行性活动的规划安排以执行。
2.拟定活动企划案及活动纪录的资料整理。
3.负责本会活动企划案及活动经费申请并送至各相关处室审核。
4.本校社团系统学期活动申请管理。
5.负责本校内系际杯体育竞赛的相关事宜。
 
  (六)公关长
1.处理本会各项活动对外之联系及各项合约洽谈事宜。
2.负责配合活动之场地器具的需求租借的接洽相关报备事宜。
3.推行与本系的各项学术相关活动。
 
  (七)美宣长
1.负责本会各项活动的海报及宣传单设计、美编等相关事宜。
2.处理本系系服的策划与设计。
3.配合各项活动需求之场地的布置。
4.活动照片精选与冲洗
 
 
 
 
(八) 文书长
1.管理本会行政公文、队员清册。
2.各式申请表及其他重要文件之汇集管理。
3.负责制作会议记录以及平时、开会之出缺席记录。
4.建立本会行政档案。
5.本会法规新增与统筹修订、公告。
(九)总务-设备长
1.教导大家维修保养之技能。
2.处理本会社团财产之出借、搬运、制作清册。
3.社团财产总管理、登记以及采购事务。
4.活动场地租借。
5.保养维护以及维持活动场地之清洁。
6.督导社团办公室整洁。
7.处理本会财产设备维修、报废等业务。
8.制作、管理社团之网络资讯。
9.活动或比赛之光盘纪录工作及制作影片。
10.活动的影像拍摄,及本会公开资讯。
11.管理社团电脑维护与整理。
  (十)顾问
     1.由上一届系学会干部担任。
2.可提供本会各项活动之意见,但不得干涉会务。
3.负责新、旧任干部交接的相关事宜之交待。
 (十一)球队经理
1.专司球队各项事务。
     2.拟定每学期球队花费预算。
     3.制定学期行事历。
     4.每学年末配合社团评鑑制作球队活动成果报告。
     5.除系会重大会议(含紧急会议、临时会议)之外,其他会议可选择是否出席。
 
第十五条(种子干部)
为使系学会交接后运作顺畅,本会设种子干部体验,限学士班一、二年级学生采自愿报名为主,于实习期间多次参与本会之大、小型服务及活动,并接受应届系学会干部依据本会种子干部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使具有下届系学会干部资格。
    第十六条
      为维持本会会务运作顺畅,正、副会长及各干部(包含种子干部)于任期内皆不得兼任
      校内学生会及其他社团之社团干部,如有跨社团之干部兼任情形,立即撤销该干部资
      格。
第伍章 监察委员会
   第十七条(监察委员会组织方式)
  (一)该学年度第二学期本会改选后,于下学年度第一学期初由本系学士班一至四年
      级政策与行政管理组及国际与两岸事务组各推派乙名担任监察委员会委员。
      如该班无人代表,则由该班班代兼任监察委员。
  (二)监察委员会成员人数共八人,由委员会内部推派其中一名担任主任委员,其七
      名担任监察委员。
(三) 代表班级担任监察委员者,不得参选本会会长及担任系学会干部,如为本会应
     届干部者(含种子干部),立即撤销监察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监察委员会之任期)
监察委员会之任期与本会干部任期亦同为一学年度,期满于下学年度第一学期初重新改组该组织成员。
  
第十九条(监察委员会之职权)
      (一)监察委员会为本会最高监督机构。
      (二)监察委员会有招开与本会紧急临时会议之权益。
  (三)监察委员会有本会期各干部纠举案之决定权益。
  (四)监察委员会有审核本会各项经费支出之职权,但不得提出增加、支出提议之权
      力。
  (五)监察委员会可对正、副会长及其干部质询,正、副会长及其干部有答询之义务。
(六)监察委员会可对不适任之正、副会长提出罢免案,提交系学会大会决议;对其干部提出纠举案,于本会干部及监察委员会成员之投票决议。
  (七)须遵守本会相关议事规定。
第二十条  监察委员会设置要点另订之。
第陆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由全会会员缴纳之系学会费。
  (二)由本校及本系上补助之经费。
  (三)由本会各项活动的收入费用。
   第二十二条  社团财务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柒章  议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行政干部及监察委员会可依各项活动需求、建议,在开会时提案讨论。
第二十四条   提案前须将拟案企划送交执行秘书长,由执行秘书长排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   本会各类选举投票方式采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方式,各项议案之表决则采无记名投票方式为之。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议,各干部(含种子干部)不得在公布明订时间无故迟到、缺席,       
             若经查证属实三次以上之行为,即予以撤销该职务之处分。
 
 
第捌章  社团器材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申请器材设备之有效管理、运用及妥善保管,由「社团器材管理办
                 法」另订之。
第玖章  社团网页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为拓展社团知名度及让本会资料透明化而设立社团网页,网页之相关 规范及管理方式,由「社团网页管理办法」另订之。
第拾章  组织章程之修订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组织章程为本会最高行政法规,常行法规及会长命令与本会组织章程相牴触时无效。
第三十条   于每一届本会新、旧任干部交接后,本会新任干部有开会是否修订本会组织章程之权益。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组织章程与常行法规须于每学年度上学期期初系学会大会公告周
             知。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干部会议修订,系学会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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