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

:::
瀏覽人次: 588

98學年度適用

佛光大學 社會科學暨管理學院 公共事務學系
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則
 
98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第一條     本系為督促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學生課業進修品質,依據本校「學則」,訂定「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系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在職生得酌予延長一年。
第三條     本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至少應修滿36個學分(不含論文),另需完成碩士論文,並通過學位考試,始予畢業。
第四條     本學系學分抵免方式,應依本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學分抵免辦法辦理。本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學分抵免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     本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在學期間,必須依下列修課規定選讀相關課程:
1.每學期選課需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證,在未選定指導教授之前,指導教授簽證部分由系主任代理。
2.在校修課前三學期,每一學期修課學分數不得高於12學分,亦不得低於6學分。
3.研究生經系主任同意,可跨學系選課,惟以6學分為上限。
第六條     本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應依下列規定修習相關學分:
1.必修12學分
2.碩士班必選9學分、碩士在職專班必選3學分
3.碩士班選修15學分、碩士在職專班選修21學分
4.論文6學分
第七條     本學系碩士班暨在職專班研究生應全程參與本學系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或相關學術活動。
第八條     本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須依下列程序提出論文考試,通過後始得授予碩士學位:
1. 研究生應於撰寫畢業論文前,提出論文題目與研究大綱,經系務會議完成初步審議及確定指導教授人選後,撰寫論文研究計畫。論文研究計畫需經公開審查並獲得認可後開始寫作。
2. 本學系研究生於修畢規定之學分數及履行本規則第七條至第八條之規定後,始得提出論文口試申請,並經指導教授、系主任同意及系所備查後安排口試;惟論文研究計劃與口試申請不得於同一學期提出。
3. 論文初稿必須打印裝訂,並於論文口試前十四天提出口試申請,並同時陳列系所辦公室,始得進行論文口試;研究生於修業期間內,凡曾於公共事務相關領域學術研討會中發表論文,或投稿本學系認可之學術性刊物並經採用刊登者,則免予公開陳列。
第九條     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校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如需聘請校外教師或本系兼任教師擔任指導教授,須經系務會議通過,本學系並得要求由系內專任教師共同擔任指導教授。
第十條     經向本學系提報選定之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後,非經原指導教授簽證同意,並經系務會議備查,不得任意更換。如經同意更換,應依第八條第一款之程序重新提報論文計劃。
第十一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報院務會議審核,並送請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