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artment of Public Affairs, F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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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ation Charter

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970614系友會成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系友會。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其宗旨如下:秉持義正道慈校訓,聯繫公共事務
學系系友情誼,促進系友團結合作,協助系務發展,以增進社會公益。
  • 本會會址設於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系辦公室(地址:宜蘭縣礁溪鄉林美村林尾路160號德香樓
214辦公室)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聯繫系友情誼。
     二、建立系友聯繫網絡。
     三、提供系友服務。
         四、爭取系友協助母系及系友會會務發展。
     五、促進系友事業合作與發展。
     六、出版及發行系友刊物。
     七、推動各項社會公益活動等。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入會資格如下: 
     一、基本會員:凡曾就讀於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公共管理組者,或曾擔任母系之教職員工者。
          二、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確認。
第六條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七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
  •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
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視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成立理事會,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候選人之資格,由選舉辦法中另訂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會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會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三人、常務監事一人。理事長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常務理事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遞補之。

第十六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得連任一次。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下設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
會通過後任命之。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會議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須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惟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每年至少舉行會議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之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對外募款。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度為準,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依需要由理事會訂定施行細則施行之。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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