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学 公共行政与国际事务学系 (原 公共事务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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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在职专班-相关法规

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
硕士暨硕士在职专班学分抵免办法
 
第一条     本系依据本校「学分抵免办法」,订定「硕士暨硕士在职专班学分抵免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资格者得申请硕士班修业课程学分抵免。申请学分抵免者,需将相关学分证明资料送本学系审核,经审核后依学校程序办理抵免:
一、曾在教育部立案之他校硕士班肄业或毕业之研究生(含转所生),或就读他校硕士学分班并结业获有证明者。
二、曾于本学系硕士班肄业并重考进入本学系硕士班之研究生。
三、就读本学系硕士班之前,曾于本校硕士学分班修习本学系开授课程者。
四、曾于本学系硕士班随班附读,取得学分证明者。
第三条     本学系硕士班研究生于入学后,得申请修业课程学分抵免。并依学校规定于新生入学注册时向系方提出申请。逾期视同放弃,不予受理。抵免学分之限制如下:
一、依本办法第二条第1款申请抵免者,抵免总学分数以本系规定应修毕业学分数(不含论文学分)之1/2为限。
二、修读本校学、硕士五年一贯预研生,或先修读本校学分后考取修读学位之研究生,或重考本校同系(所)之研究生,其抵免应修毕业学分数(不含论文学分)以3/4为上限。
、申请抵免学分之学科名称与学分数,原则上应与曾修习及格之学科名称与学分数相同,申请时须附有成绩单之学分证明。
四、学科名称与学分数不同时,学分互抵之处理规定如下:
(一)以多抵少者,抵免后,以少学分登记。
(二)以少抵多者,从严处理。
(三)课名不同但课程相关者,由本学系决定准予同意抵免与否。
                     五、抵免学分者得缩短修业年限,惟至少须在校修业满二学期(不含休学),且符合本学系所有毕业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申请抵免之学科,由系主任召集相关教师进行审查,本学系得依实际情况经系务会议决定要求另行测验,以决定是否同意抵免。未能抵免之课程一律补修。
第五条     抵免学分之审核经系务会议审议同意,再送交教务处复审后核定。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悉依本校学则及学分抵免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经系务会议通过,提报院务会议审核,并送请教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