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学 公共事务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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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学年度适用

佛光大学 社会科学暨管理学院 公共事务学系
硕士班暨硕士在职专班修业规则
 
97学年度入学新生适用
第一条     本系为督促硕士班暨硕士在职专班学生课业进修品质,依据本校「学则」,订定「硕士班暨硕士在职专班修业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系修业年限以一至四年为限,在职生得酌予延长一年。
第三条     本学系硕士班暨硕士在职专班研究生,至少应修满三十六个学分(不含论文),另需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学位考试,始予毕业。
第四条     本学系学分抵免方式,应依本学系硕士班暨硕士在职专班学分抵免办法办理。本学系硕士班暨硕士在职专班学分抵免办法另订之。
第五条     本学系硕士班暨硕士在职专班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依下列修课规定选读相关课程:
1.每学期选课需经指导教授及系主任签证,在未选定指导教授之前,指导教授签证部分由系主任代理。
2.在校修课前三学期,每一学期修课学分数不得高于12学分,亦不得低于6学分。
3.研究生须经系主任同意,可跨学系选课,惟以6学分为上限。
第六条     本学系硕士班暨硕士在职专班研究生应依下列规定修习相关学分:
1.必修科目12学分
2.必选科目9学分
3.选修科目(含跨系选修)15学分
4.论文6学分
第七条     本学系硕士班暨在职专班研究生应全程参与本学系所举办之学术研讨会或相关学术活动。
第八条     本学系硕士班暨硕士在职专班研究生须依下列程序提出论文考试,通过后始得授予硕士学位:
1.研究生应于撰写毕业论文前,提出论文题目与研究大纲,经系务会议完成初步审议及确定指导教授人选后,再依规定期程,撰写论文研究计画。论文研究计画需经公开审查、指导教授及相关委员认可后开始写作。
2.本学系研究生于修毕规定之学分数及履行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八条之规定后,始得提出论文口试申请,并经指导教授、系主任同意及系所备查后安排口试;惟论文研究计划与口试申请不得于同一学期提出。
3. 论文初稿必须打印装订,并于论文口试前十四天提出口试申请,并同时陈列系所办公室,始得进行论文口试;研究生于修业期间内,凡曾于公共事务相关领域学术研讨会中发表论文,或投稿本学系认可之学术性刊物并经采用刊登者,则免予公开陈列。
第九条      论文指导教授以本校专任教师担任为原则,如需聘请校外教师或本系兼任教师担任指导教授,须经系务会议通过,本学系并得要求由系内专任教师共同担任指导教授。
第十条           经向本学系提报选定之论文题目及指导教授后,非经原指导教授签证同意,并经系务会议备查,不得任意更换。如经同意更换,应依第八条第一款之程序重新提报论文计划。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悉依本校学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系务会议通过,提报院务会审核,并送请教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