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章程
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系友会组织章程
970614系友会成立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民国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系友会。
-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其宗旨如下:秉持义正道慈校训,联系公共事务
- 本会会址设于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系办公室(地址:宜兰县礁溪乡林美村林尾路160号德香楼
第四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联系系友情谊。
二、建立系友联系网络。
三、提供系友服务。
四、争取系友协助母系及系友会会务发展。
五、促进系友事业合作与发展。
六、出版及发行系友刊物。
七、推动各项社会公益活动等。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入会资格如下:
一、基本会员:凡曾就读于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学士班、硕士班、硕士在职专班及管理学系硕士在职专班公共管理组者,或曾担任母系之教职员工者。
二、赞助会员:赞助本会工作之团体或个人。申请时应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后确认。
第六条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但赞助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七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之义务。
- 会员如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
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九条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即视为出会。
第十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十一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四、议决会员之除名处分。
五、议决财产之处分。
六、议决本会之解散。
七、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七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订定之。
第十三条 本会置理事九人,成立理事会,监事三人,由会员选举之。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理事、监事候选人之资格,由选举办法中另订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会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定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置理事长一人、常务理事三人、常务监事一人。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常务理事由理事互选之、常务监事由监事互选之。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由常务理事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递补之。
第十六条 监事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八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得连任一次。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监事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条 本会置总干事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会务,下设工作人员若干,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
会通过后任命之。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订之。
第二十一条 本会得设立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会议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二十三条 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代理,每一会员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须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惟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监事每年至少举行会议两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之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不得委讬出席;理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会员入会费新台币伍佰元、对外募款。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度为准,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得依需要由理事会订定施行细则施行之。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相关法令办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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