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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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年度適用

佛光大學 社會科學暨管理學院 公共事務學系

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則

 

990414 98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513 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526 9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512 99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1130 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229 100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0315 100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0516 100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第一條       本系為督促碩士班(政策與行政管理組碩士班、國際與兩岸事務組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學生課業進修品質,依據本校「學則」,訂定「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系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在職生得酌予延長一年。

第三條       本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至少應修滿30個學分(不含論文),另需完成碩士論文,並通過學位考試,始予畢業。

第四條       本學系學分抵免方式,應依本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學分抵免辦法辦理。本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學分抵免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       本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在學期間,必須依下列修課規定選讀相關課程:

  每學期選課清單需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核,在未選定指導教授之前或指導教授為非本校專任教師者,指導教授簽核部分由系主任代理。

  在校修課前三學期,每一學期修課學分數不得高於12學分,亦不得低於3學分,凡依規定提前畢業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習相關學分,應依據各年班適用之課程架構辦理。第七條 本學系碩士班暨在職專班研究生應全程參與本學系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或校外相關學術活動,每年至少一次,並取得認證,始准予畢業

第七條       本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須依下列程序提出論文考試,通過後始得授予碩士學位:

  研究生應於撰寫畢業論文前,提出論文題目與研究大綱。論文研究大綱之審查申請,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系辦提出,經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之「碩士論文審查委員會」完成初步審議及確定指導教授人選後,可著手撰寫論文研究計畫書。

  論文研究計畫書於每學期之期中考週向本學系提出審查申請,並由本學系統一辦理公開審查作業,於獲得認可後開始寫作。如於具備一定學術水準之校內外公共事務相關學術研討會中發表與研究主題相關之論文,或投稿具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性刊物並獲採用(刊登)者,得免予審查。

  論文口試須依程序公開舉行。本學系研究生於修畢規定之學分數及履行本規則第七條至第八條之規定後,始得提出論文口試之申請,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及系所備查後公告進行;惟論文研究計劃送審與提出口試申請至少需間隔二個月。

  論文口試為單指導教授時,除指導教授外,須經二名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口試委員。若為雙指導教授時,除二位指導教授外,須有三名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口試委員。口試時除指導教授參與外,口試委員中至少有一名為校外委員。

 論文初稿必須打印裝訂,並於論文口試前十四天提出口試申請,並同時陳列於系所辦公室,始得進行論文口試。

第八條       論文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如需聘請系外或校外教師擔任,須經「碩士論文審查委員會」通過,本學系並得要求由系內專任教師共同擔任指導教授。

第九條       經本學系確定指導教授與論文題目後,非經原指導教授簽證同意,並經系務會議備查,均不得任意更換。如經同意更換,應依第八條第一及第二款之程序重新提報論文研究大綱與研究計畫書

第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報院務會議審核,並送請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