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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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修業規定

公共事務學系學士班修業規定
    101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11.14 101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12.26 10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4.19 102學年度第十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6.12 102 學年度第7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06.17 102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一、本系為督促學士班學生課業進修品質,依據本校「學則」規定,訂定「學士班修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系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得延長二年。
三、本系學生畢業至少需修滿128學分,其修習之課程如下:
(一)通識教育課程32 39學分。
(二)本系學士班主修領域學分數72學分,由以下三個學程組成:
1.社會科學暨管理學院基礎學程21學分(至多可列入通識教育課程9學分)
2.公共事務學系核心學程24學分。
3.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三選一)(配合核心學程規劃)。
(三)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
1.文官能力養成學程27學分。
2.國際與兩岸事務學程27學分。
3.公共關係與政治行銷學程27學分。
四、本系學生選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至三年級每學期修課學分數為16至26學分。
(二)四年級每學期修課學分數為9至26學分。
(三)每學期選課清單須經導師及系主任簽核。
五、本系學生得依本系「學士班學分抵免須知」之規定辦理學分抵免。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