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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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0學年度入學適用

【99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第一條 本系為督促學士班學生課業進修品質,依據本校「學則」,訂定「學士班修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系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得延長二年。

第三條 本學系學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滿132個學分,始予畢業。

第四條 本學系學分抵免方式,應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學系學生在學期間,必須依下列修課規定選修相關課程:

    一、本學系學生每學期選課需經導師及系主任簽證。

    二、本學系學生修習學分數,第一學年、第二學年及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16學分,不得多於26

      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至少9學分,至多26學分。

第六條 本學系學生應依下列規定選修相關學分,始可畢業:

    一、專業必修44學分

    二、學群必修12學分

    三、專業選修40學分,其中得含跨系選課9學分

    四、通識課程36學分

第七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規定學群必修科目共12學分:公共關係概論、非營利組織管理、組織理論與行為、政策分析、我國人事制度、公共管理、全球治理、區域政策與規劃等八門課程,必修其中四門課。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報院務會議審核,並送請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