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学 公共事务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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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学年度适用

佛光大学 社会科学暨管理学院 公共事务学系

硕士班暨硕士在职专班修业规则

 

990414 98学年度第9次系务会议通过

990513 98学年度第5次院务会议通过

990526 98学年度第4次教务会议通过

1000512 99学年度第10次系务会议通过

1001130 100学年度第2次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1001229 100学年度第6次系务会议修订通过

1010315 100学年度第4次院务会议修订通过

1010516 100学年度第9次系务会议修订通过

 

101学年度起入学新生适用】

第一条       本系为督促硕士班(政策与行政管理组硕士班、国际与两岸事务组硕士班)暨硕士在职专班学生课业进修品质,依据本校「学则」,订定「硕士班暨硕士在职专班修业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系修业年限以一至四年为限,在职生得酌予延长一年。

第三条       本学系硕士班暨硕士在职专班研究生,至少应修满30个学分(不含论文),另需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学位考试,始予毕业。

第四条       本学系学分抵免方式,应依本学系硕士班暨硕士在职专班学分抵免办法办理。本学系硕士班暨硕士在职专班学分抵免办法另订之。

第五条       本学系硕士班暨硕士在职专班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依下列修课规定选读相关课程:

  每学期选课清单需经指导教授及系主任签核,在未选定指导教授之前或指导教授为非本校专任教师者,指导教授签核部分由系主任代理。

  在校修课前三学期,每一学期修课学分数不得高于12学分,亦不得低于3学分,凡依规定提前毕业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       本学系硕士班暨硕士在职专班研究生修习相关学分,应依据各年班适用之课程架构办理。第七条 本学系硕士班暨在职专班研究生应全程参与本学系所举办之学术研讨会或校外相关学术活动,每年至少一次,并取得认证,始准予毕业

第七条       本学系硕士班暨硕士在职专班研究生须依下列程序提出论文考试,通过后始得授予硕士学位:

  研究生应于撰写毕业论文前,提出论文题目与研究大纲。论文研究大纲之审查申请,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系办提出,经全体专任教师组成之「硕士论文审查委员会」完成初步审议及确定指导教授人选后,可着手撰写论文研究计画书。

  论文研究计画书于每学期之期中考周向本学系提出审查申请,并由本学系统一办理公开审查作业,于获得认可后开始写作。如于具备一定学术水准之校内外公共事务相关学术研讨会中发表与研究主题相关之论文,或投稿具有审查制度之学术性刊物并获采用(刊登)者,得免予审查。

  论文口试须依程序公开举行。本学系研究生于修毕规定之学分数及履行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八条之规定后,始得提出论文口试之申请,并经指导教授同意及系所备查后公告进行;惟论文研究计划送审与提出口试申请至少需间隔二个月。

  论文口试为单指导教授时,除指导教授外,须经二名助理教授以上教师担任口试委员。若为双指导教授时,除二位指导教授外,须有三名助理教授以上教师担任口试委员。口试时除指导教授参与外,口试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校外委员。

 论文初稿必须打印装订,并于论文口试前十四天提出口试申请,并同时陈列于系所办公室,始得进行论文口试。

第八条       论文指导教授以本系专任教师担任为原则,如需聘请系外或校外教师担任,须经「硕士论文审查委员会」通过,本学系并得要求由系内专任教师共同担任指导教授。

第九条       经本学系确定指导教授与论文题目后,非经原指导教授签证同意,并经系务会议备查,均不得任意更换。如经同意更换,应依第八条第一及第二款之程序重新提报论文研究大纲与研究计画书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悉依本校学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系务会议通过,提报院务会议审核,并送请教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