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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学年度入学适用
96学年度起适用
第一条 本系为督促学士班学生课业进修品质,依据本校「学则」规定,订定「学士班修业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修业规则依据本校学则等相关规定订定之。
第三条 本学系修业年限以四至六年为限。
第四条 本学系学士班学生,至少应修满138个学分,始予毕业。
第五条 本学系学分抵免方式,应依本校学分抵免办法办理。
第六条 本学系学生在学期间,必须依下列修课规定选修相关课程:
1. 本学系学生每学期选课需经导师及系主任签证。
2. 本学系学生在校修业前三年,每一学期修课学分数不得高于26学分,亦不得低于16学分。
第七条 本学系学生应依下列规定选修相关学分,始可毕业:
1.必修科目58学分
2.必选科目15学分
3.选修科目29学分(含选修外系课程,以六学分为上限)
4.通识教育36学分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悉依本校学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规则经系务会议通过,陈报院务会议审议,并送请教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