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学 公共事务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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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0学年度入学适用

【99学年度起入学学生适用】

 

第一条 本系为督促学士班学生课业进修品质,依据本校「学则」,订定「学士班修业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系修业年限以一至四年为限,得延长二年。

第三条 本学系学士班学生,至少应修满132个学分,始予毕业。

第四条 本学系学分抵免方式,应依本校学分抵免办法办理。

第五条 本学系学生在学期间,必须依下列修课规定选修相关课程:

    一、本学系学生每学期选课需经导师及系主任签证。

    二、本学系学生修习学分数,第一学年、第二学年及第三学年每学期不得少于16学分,不得多于26

      学分,第四学年每学期至少9学分,至多26学分。

第六条 本学系学生应依下列规定选修相关学分,始可毕业:

    一、专业必修44学分

    二、学群必修12学分

    三、专业选修40学分,其中得含跨系选课9学分

    四、通识课程36学分

第七条 本系学士班学生规定学群必修科目共12学分:公共关系概论、非营利组织管理、组织理论与行为、政策分析、我国人事制度、公共管理、全球治理、区域政策与规划等八门课程,必修其中四门课。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悉依本校学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规则经系务会议通过,提报院务会议审核,并送请教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